企业取得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
1.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。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铝型材产品的生产。
1.2 企业生产的铝型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。
1.3 企业应具有铝型材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、工艺流程、检验规程、产品图样等技术文件。
1.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铝型材产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。
1.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、检验人员。
1.6 企业已经建立并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。
1.7 符合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的要求。
申请的受理
2.1申证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
2.1.1 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
2.1.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二份。
2.1.3 换证时,企业已更名,需报企业更名材料,包括以下内容:
1)铝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(见附件2);
2)原生产许可证证书;
3)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(明确更名前后企业关系)。
2.2 申请和受理程序
2.2.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(区、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,并按规定要求填写。
2.2.2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送所在省(区、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。省(区、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立即退回,企业重新填写。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。
2.2.3省(区、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,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,其余申请材料寄(送)审查部。
2.2.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,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,都可以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。
2.2.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。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,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,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。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(或生产厂、点),可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(或生产厂、点)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,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;也可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,但其所有的生产厂、点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,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,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,其产品可标注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