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取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
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的耐火材料产品;
1.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(见附件2)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;
1.3具有正确、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;
1.4 具有保证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、计量和检验手段(见附件3);
1.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、检测人员;
1.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;
1.7 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。
.申请和受理
2.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2.1.1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;
2.1.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;
2.1.3 有关环保、卫生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。
2.2 申请和受理程序
2.2.1 企业应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,并按规定要求填写。申请书中“规格型号”一栏填写申证单元,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。
2.2.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2.2.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《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》;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。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。
2.2.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,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,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。
2.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,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,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。
2.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。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,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,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。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、点,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个分公司(生产厂、点)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,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;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,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、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,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,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