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条件
1.1 有营业执照。
1.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1.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。
1.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。
1.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。
1.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1.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,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、高耗能、污染环境、浪费资源的情况。
1.8 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,还应当符合其规定。
申请要求
2.1 申请人资格
2.1.1 申请人主体条件
a)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;
b)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,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,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,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c)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(以下统称所属单位)具有法人资格的,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;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,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。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,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。
2.1.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。
2.1.3 申请人应是 燃气调压器(箱)(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燃气调压器(箱),具体产品见表4.1.1)的生产企业,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。 |